12月1號啟用藥品新規 藥品價格管理執行新規
從市物價部門獲悉,《江蘇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市物價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主要是鼓勵醫療機構選擇優質藥品和廉價藥品,進一步減輕群眾用藥負擔。《管理辦法》制定了集中采購藥品的零售價格,但最高加價不超過75元。今后,除執行規定的加價率外,醫療機構不得與中標企業(配送企業)合作"二次講價"。
根據《管理辦法》,廉價藥品根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廉價藥品目錄制定零售價格:零售價格低于5元,采購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零售價格5元.01-6.25元,在采購價格的基礎上加2.5元;零售價6元.26-10元,加40%的采購價格;零售價10.01-15元,在采購價格基礎上加4元。
國家發改委定價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和納入國家基本藥品目錄的藥品,在不突破國家規定價格的前提下,以最低零售包裝實際采購價格為基礎,加價率不超過15%。實際購買價格在500元以上的,最高漲價不超過75元。
《江蘇省定價藥品目錄》中的藥品(納入國家基本藥品目錄的藥品除外)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以最低零售包裝實際采購價格為基礎,按以下加價率(額)加價:10元及以下,加價率35%;10.01-50元,加價率25%;50.01-100元,加價率20%;100.01-500元,加價率15%;500元以上,最高加價不超過75元。
屬于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在確定采購價格后,參照省定價藥品作價辦法制定零售價格。
價格部門強調,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與中標企業何理由與中標企業(配送企業)合作"二次議價"要求折扣。醫療機構低于集中采購價格購買藥品的,應當按照實際采購價格增加規定的加價率(加價金額)。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與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藥品零售價格與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當全部惠及患者,不得分割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