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播散性血管內凝血一般治療
一、治療
1.原發病的處理 原發病的處理是終止DIC的主要措施。有些原發病,如產科的胎死宮內、子癇等,終止妊娠并清除子宮,病情即可顯著好轉。
2.改善微循環 擴容,吸氧,糾正酸中毒,給予血管擴張劑等。
3.抗凝治療 適時應用抗凝,減輕器官損傷并改善其功能,特別是在病因持續存在的情況下。
(1)肝素:臨床多應用肝素鈉,其作用機制是增強AT-Ⅲ的抗凝活性,故給藥的前提條件是體內有足夠的AT-Ⅲ。用藥時應結合補充凝血因子。
劑量:按每公斤體重5~10U/h靜脈滴注,如治療后APTT縮短,FDP和D-二聚體水平下降,纖維蛋白原上升,說明抗凝有效;如上述指標無改善,需加大肝素用量,直至出現滿意效果;如應用后APTT反而延長,應減少肝素用量。肝素治療應持續至原發病清除或得到控制。
肝素鈣抑制凝血酶的作用弱而抑制Ⅹa的作用較強。注入體內后不與內皮細胞膜結合,皮下注射后生物利用度較高。LMWH能促使內皮細胞釋放TFPI,對AT-Ⅲ的依賴性較小,出血的副作用較少,半衰期長,一般不需檢測。但本藥排泄主要通過腎,腎功能不全患者藥物清除半衰期延長,故需謹慎應用,腎衰患者應用劑量可酌減至正常的1/3。LMWH(速必凝)正常劑量0.3~0.5ml,皮下注射,2次/d。
禁忌證:①DIC晚期,明顯纖溶亢進;②活動性出血,如潰瘍病出血,肺結核空洞咯血;③有出血傾向的嚴重肝病或高血壓腦病;④手術后或創面未經良好止血者。
肝素應用時的檢測:普通肝素應用時凝血時間(CT,試管法)不應超過30min;控制APTT不超過60~100s。肝素過量可用硫酸魚精蛋白(魚精蛋白)拮抗,一般可按1∶1用藥,每次不宜超過50mg。1mg硫酸魚精蛋白(魚精蛋白)中和肝素100U。
(2)低分子右旋糖酐500~1000ml/d,可解除紅細胞和血小板聚集,并可疏通微循環,擴充血容量,用于早期DIC及輕癥患者。
(3)AT-Ⅲ:可加強肝素的抗凝效果,文獻報道可按AT-Ⅲ30U/(kg·d), 1~2次/d用藥,連用數天。
4.補充凝血因子及血小板 由于凝血因子和血小板消耗性減少導致機體廣泛出血,故輸注凝血因子和血小板,同時應用肝素是安全的。目前多用成分輸血,常用的有:
(1)新鮮冰凍血漿(FFP):含有豐富的凝血因子。
(2)血小板濃縮液:血小板計數低于20×109/L,或有顱內出血傾向時應及時補充血小板。
(3) 凍干人纖維蛋白原(纖維蛋白原):可每次2~4g,因半衰期長,可每2~3天輸1次,達到正常水平即可停用。但有人主張不用,因為DIC時是多個凝血因子缺乏,只給凍干人纖維蛋白原(纖維蛋白原)不但不能止血,反而影響病理觀察。
5.纖溶抑制劑 只可用于纖溶亢進期,如氨甲環酸(止血環酸)100~200mg,2~3次/d,靜脈輸注。
6.抗血小板藥物 DIC時均有血小板凝集活化,使用肝素時聯合應用抗血小板藥有利于阻斷DIC的進展。常用的藥物有噻氯匹定250mg,2次/d。
7.腎上腺皮質激素 DIC時無常規應用指征,應視原發病情況而定。對各種變態反應性疾病或合并有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者可應用。
二、預后
DIC病死率為50%~80%,可因不同基疾病而異。